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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时冲动致人伤 故意伤害被判刑

发布时间:2024-11-28 来源: 福建长安网 作者:佚名

  火气上头动手伤人,男子被判刑又赔钱。近日,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,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有期徒刑6个月。

  今年8月,李某文与被害人发生口角,双方互相推搡。被害人倒地后,李某文上前踢踩被害人的手臂、胸口、背部等部位,造成被害人受伤。经鉴定,被害人多处骨折,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。同年9月,李某文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.88万元,并取得对方谅解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文无视他人身体健康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 (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廖梦旖)

  责任编辑:林少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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